2024-01-01 10:04:15
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標準的規定和原則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五條修訂。為避免企業隨意提高標準,取消原辦法關于“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規定,明確“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連續兩年補提安全生產費用的,北玥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補提數提高提取標準”,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需求實際,通過量化提高操作性。奚寶利對于于新辦法修訂出臺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產業結構特點和安全重點情況出臺的相關文件所確定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辦法標準不一致的,要“按孰高原則”,即地方確定的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因此取消原辦法“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的規定。主要考慮:一是由于地區經濟發展與行業差別,災害重的地區安全生產投入多,費用支出大,相關行業企業按以上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后,仍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應允許地方差別;二是安全生產投入是一種強制性投入,辦法規定的標準是一個最低標準,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費用足額投入,應該就高不就低,河北北玥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以保證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第五十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月初結余達到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及以上的,自當月開始暫停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至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結余低于上一年應計提金額三倍時恢復提取。